🌈 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之情況:

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:因傷病住院之被保險人及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:應徵召服兵役者、第三款: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,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,職業災害未超過兩年者、第五款:因案停職或被羈押,未經法院判刑確定者

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:受僱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,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,以上於加保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。

🌈 會員辦理調整投保薪資:

🔺會員調薪投保薪資以一年調整一次為限,會員如因以上原由經勞保局查核不予調薪,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,勞保局概不退還(勞工保險條例第16)

🔺 每次調整薪資依勞保局規定不超過15%本會調薪時間為每年的1月及7會員欲調薪者請至本會或打電話登記辦理調整手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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